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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基础知识--规范性公文的写作要求

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范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

一、规范性公文的结构

(一)总体结构

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1.文件标题一般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组成。事由应确切而概括地反映文件的主要内容,指明被规范的对象,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必要时还应在事由前面加上介词“关于”“对”等,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文种应直接接续在事由后面标出,必要时在其前后加限定词“暂行”“试行”“实施”“补充”“若干”等,如其加在文种之后,应写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在特别需要表明和强调文件权威性的情况下,标题中也可标明作者,如《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规定》。

2.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即公文经权威性机构或组织审议通过或批准生效的时间,需将这一时间标注在标题之下并用圆括号括入,可标作“(××××年 ×月×日)”“(××××<机关名称>××××年×月X日发布)”或“(× ××大会×××年×月×日通过)”等。

3.章题即文件需划分为若干章表述时,每一章的标题、章题必须确切概括反映章内的内容。

4.正文即文件的主体部分,规范的具体内容均在此表达。

(二)正文的结构

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1.制定目的。就是指制发文件者的动机及所要实现的结果。

2.制定依据。就是指制发文件的前提条件与根据。

3.适用范围。就是对文件有效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表明文件对何种人及事物具备有效的约束力。

4.有关定义。就是指对文件中根据实际需要而创设或使用的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规定。

5.主管部门。即对文件的执行或监督执行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6.具体规范。即文件的主体内容,明确规定支持、保持、发展什么,限制、禁止和取缔什么,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与有关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

7.奖惩办法。即有关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方式、程序、措施的规定,必要时还包括对申诉程序和机构作出的规定。

二、规范性公文的写作要求

1.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

规范性公文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与法律、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与同级机关

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自己制定的并尚有执行效用的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促进一致;与制定机关的职

权相一致;本文件的上下文之间,对同一概念的表述词语相互一致。

2.维护文件的高度严密性

严密性指文件结构与语言表达具有周密严谨有效的特点。

3.维护文件的条理性

规范性公文的层次分明、理序顺畅、分类合理、主题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维护条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系统性与连贯性,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4.维护文件的简明性

规范性公文必须明确周详,便于理解、记忆和执行。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不作详尽的列举和解释。文字尽量简洁精确、高度概括、言简意明。

5.维护文件的稳定性

规范性公文一经公布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为维护这种稳定性,在写作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维护文件的连续性

规范性公文之间具有必要的连续关系,为维护这种连续性应在新文件中广泛收集与查阅有关文件并认真进行分析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