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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试用期合同,开离职证明的问题

一、试用期内提出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根本不想让我走,我提出辞职要求交接,可公司拖着不交接,我可以不交接就直接离开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三、公司没权力扣我一个月的工资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想让公司开离职证明,公司说是我自己要终止试用期合同不给开,我是否有权力要求公司开证明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我原来交给这个公司的离职证明可以要回来吗?

你在试用期辞职,是法律赋予你的合法权利。建议与公司好好沟通,讲清楚你辞职的充分理由,争取公司的理解,同意并办理离职手续,支付你的工资。